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 的 为进一步增强区域经济活力、着力培植财源、壮大主导产业、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奖励的对象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我区,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纳税,对区域经济发展和区级财力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招商引资合作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奖励原则 1、有利于鼓励企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奖励与贡献对等; 2、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发展; 3、有利于产业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4、重大产业项目的引进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加大扶植力度。 第二章 平台建设奖 第四条 商务楼宇投资建设奖 (一)商务楼宇建设奖。对在我区购地建设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非自用)的商务楼宇,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当年企业入驻率达到80%以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我区的企业比例达到90%以上,给予楼宇投资主体40万元奖励。 (二)旧楼提质改造奖。对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旧楼进行整体改造提质,改造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改造后成为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的商务楼宇且企业入驻率达到90%以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我区的企业比例达到90%以上,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一年内,按照改造提质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改造主体奖励。 (三)商务楼宇原规划停车位不能满足需要,而新增建设配套立体停车场或在范围内投资建设社会公共立体停车场,在建成投入使用后,按每个车位1万元给予投资主体奖励。 第五条 大型商贸市场(含卖场)投资建设奖 在我区投资新建营业面积达30000㎡以上的大型商贸市场(含卖场),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当年,自持比例达50%以上的,给予投资主体4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文化产业基地投资建设奖 在我区投资建设总面积(非自用)达3000㎡、10000㎡以上的文化产业基地,分别给予投资主体15元/㎡、20元/㎡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招商引资奖 第七条 引进金融机构奖 引进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省级总部入驻我区商务楼宇的,分别给予楼宇招商主体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引进企业总部奖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世界500强企业区域性总部或国内100强企业总部、国内100强企业区域总部入驻我区的,分别给予楼宇招商主体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引进文化企业奖 引进单个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或引进一家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且当年实缴区级税收5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落户我区的,给予招商主体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引进商贸企业奖 引进单体经营面积50000㎡以上的新型商业业态市场、单店经营面积30000㎡以上的品牌百货商场、单店经营面积15000㎡以上的大型知名超市、单店经营面积3000㎡以上的大型餐饮企业、国标五星级酒店入驻我区的,分别给予招商主体30万元、15万元、15万元、1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引进其他企业奖 引进5A级物流企业、特级建安企业或其他行业顶级品牌入驻我区的,给予招商主体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信息人奖 对于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提供重要信息并最终促使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成功入驻我区的第一信息提供人,按入驻企业规模和贡献度给予招商引资第一信息人1—5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企业入驻奖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总部入驻奖 对于2013年1月1日之后迁入我区的金融机构总部给予如下奖励: (一)总部建设奖。对于在我区购地建设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的商务楼宇作为全国性总部、省级总部使用的,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当年分别按照实际自用面积给予金融机构总部600元/㎡、500元/㎡的奖励。 (二)购房补贴。对于在我区商务楼宇购房作为全国性总部、省级总部使用且购买面积达1000㎡以上的,分别按400元/㎡、300元/㎡给予金融机构总部购房补贴。 (三)租房补贴。对于在我区商务楼宇租房作为全国性总部、省级总部使用且租赁面积达1000㎡以上的,分别按照一类地段200元/㎡、150元/㎡,二类地段150元/㎡、100元/㎡给予金融机构总部租房补贴。 第十四条 企业总部入驻奖 对于2013年1月1日之后迁入我区的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总部和上市公司总部给予如下奖励: (一)总部建设奖。对于在我区购地建设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的商务楼宇作为全国性总部、省级总部使用的,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当年分别按照实际自用面积给予企业总部300元/㎡、200元/㎡的奖励。 (二)购房补贴。对于在我区商务楼宇购房作为总部使用且购买面积达1000㎡以上的,按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总部购房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租房补贴。对于在我区商务楼宇租房作为总部使用且租用面积达1000㎡以上的,按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总部租房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文化企业入驻奖 新入驻我区,固定资产投入(不含购地费用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在其竣工投产当年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入驻奖 经园区备案准入的工业企业,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2000㎡以上用于生产的,按其标准厂房购买或租赁面积计算,每千平方米面积厂房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入驻企业20元/㎡的奖励,每千平方米面积厂房年纳税额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则逐级增加入驻企业5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现代物流企业入驻奖 新入驻我区,固定资产投入(不含购地费用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在竣工投产当年,按账面固定资产额的2%给予入驻企业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服务外包企业入驻奖 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企业或国内服务外包50强企业在我区设立服务外包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五章 产业发展奖 第十九条 产业发展贡献奖 (一)税收贡献奖 1、新办企业税收扶植奖。对新办服务外包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其新办前三年实缴区级税收达到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分别按其实缴区级税收超过规定基数部分的80%、50%、30%给予新办企业税收扶植奖;对新办工业和物流企业,其新办前三年实缴区级税收达到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分别按其实缴区级税收超过规定基数部分的50%、40%、30%给予新办企业税收扶植奖;对其他企业(不包含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金融机构)新办前三年实缴区级税收达到50万元、60万元、70万元的,分别按其实缴区级税收超过规定基数部分的30%、20%、10%给予新办企业税收扶植奖。 2、企业税收规模奖。对年度实缴税收总规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其中区级税收规模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且税收增幅达到1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商务楼宇税收规模奖。对企业入驻率达到90%以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我区的企业比例达到90%以上的商务楼宇,单栋楼宇区级税收规模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招商主体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4、纳税大户奖。年度末由区政府分行业根据实缴税收规模评选出当年度纳税大户,授予纳税大户奖牌并给予一定奖励。 (二)人才贡献奖 对设立在我区的金融机构省级以上总部的高端人才实行特别贡献奖。 第二十条 企业发展规模奖 (一)企业上市奖。凡批准进入上市辅导期并获准正式发行证券的企业,且在开福区持续经营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对当年度首次进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2万元奖励。 (三)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奖。 1、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奖。对当年度首次进入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经营单位2万元奖励。 2、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奖。为鼓励现有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加快发展,对年度批发总额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25%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分别给予经营单位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对于年度零售总额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且同比增幅达20%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给予经营单位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对于年度零售总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20%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经营单位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3、对经营面积5000㎡以上分散式经营的大型卖场(含专业市场和商业街),通过改进经营模式,实现统一管理、统一收银、统一纳税,成为汇总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改造后年销售额分别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卖场主办企业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奖 1、科技创新平台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标准检测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技术改造投资奖。凡经申报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技改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在技改项目投产当年按技改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企业奖励。 3、科技成果奖。对企业研发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 4、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奖。对当年度首次认定或新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带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来我区办企业且注册在我区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创品牌奖 (一)商标品牌。凡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首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二)物流资质品牌。凡首次获得“国家5A”、“国家4A”资质证书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建筑业资质品牌。凡首次获得“特级建安企业”、“一级建安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凡当年度在开福区内所建项目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建安企业,或在区内注册纳税并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建安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星级酒店品牌。首次被国家旅游星级评定机构评定并获得标志、证书的国标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服务外包品牌。对首次进入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企业或国内服务外包50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文化企业品牌。 1、凡首次被国家旅游星级评定机构评定并获得标志、证书的5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2、凡首次被评为国家百强旅行社或者省级五星级旅行社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管理机构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七)两型企业创建奖。在两型示范创建活动中,企业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企业绩效、创新能力等方面贡献突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两型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八)两化融合企业示范奖。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奖励的组织实施 区经济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下设办公室于区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奖励的申请和审核 本办法按年度计奖,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可于第二年一月份向所在园区、街(镇)提出申请,区经济奖励工作小组将依照本办法在第二年一季度组织初审、复审、报批和表彰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约束条件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诚实守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予奖励: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恶性刑事案件的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有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按当年计划未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验收的企业;已享受市、区(含园区)“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开发项目。 第二十六条 时效性 本办法自文件签发日起生效,原开政办发〔2011〕41号文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性变化将相应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经济奖励工作小组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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